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1、《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2、《宪法》第1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3、《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意思和需要: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置案件,需要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置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有什么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政治规范的要紧内容。国内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同立法权、行政权并不是鼎立关系,更不是政治原则,而是一种工作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非法干预。
实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的意义: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加大法制方面的特有用途,预防和杜绝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干预。
上述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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