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忽然爆发,而在这种突发疫情的状况下,防疫用品也在很多地消耗,因此,不少东西价格上涨,这价格有所上涨也是正常的,但也有人也在问:尽管防疫用品供不应求,进价均有所提升,但经营者将N95口罩卖到数百元,是不是涉嫌违法呢,关于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标准
1.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准时将防疫用品、民生产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同样是人为的导致市面产品供不应求,觉得导致价格虚高以谋求更大收益的。
2.销售环节的经营者在销售防疫用品的过程中,虽然未大幅度涨价,但强制性的将防疫用品与该店内其他产品搭配售卖,变相提升防疫用品价格的行为,也是哄抬价格。
3.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准时将已生产的商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4.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维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准时将有关产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同样也是非法囤积货物,致使产品提供不足,以达到价格极速上涨的目的。
当然,假如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还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产品,变相提升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升防疫用品或者民生产品价格,但大幅度提升配送成本或者收取其他成本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产品,超越1月19近日(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质买卖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质销售,或者1月19近日实质买卖状况没办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本钱基础上大幅提升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有关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目或者存储周期,很多囤积市场提供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产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借助其他方法哄抬价格,推进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2003年5月15日起实行)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紧急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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