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实践中案例,法院认定民办医院、学校、婴幼儿园、养老机构等为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主要通过两种认定方法综合考虑:
一是依据登记机关。若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等,则会认定该民办医院、学校、婴幼儿园、养老机构等为非营利法人,不具备对外担保的资格,认定其担保合同无效。若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管部门等,则会认定该民办医院、学校、婴幼儿园、养老机构等为营利法人,具备对外担保资格,担保合同有效。
二是依据主体的公司章程。若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向股东分配收益,则会认定其为非营利法人,其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担保规范司法讲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越债务人不可以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双方按过错各自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若公司章程中存在向股东分配收益等约定的,则会被认定为营利法人,适用“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婴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备担保资格为由倡导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认定其担保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