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辽06民终2076号
基本案情:
吴女与李男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李小男,2019年双方离婚,约定"婚成长子李小男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壹仟元整"。后来吴女因患有系统红斑狼疮疾病,无力抚养李小男,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觉得综合各种证据,吴女困于病患,没办法正常生活,且治病花销较大,收入又低。因此,以其目前的经济能力与健康情况,并不合适再继续抚养子女。李男虽其工作需要长期出差,但其身体健康且收入较高,相较于吴女,可以更好地抚育孩子,给孩子一个更稳定的生活环境。且李男作为爸爸,有义务、有责任抚育子女,为子女创造一个健康、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结合双方的客观状况,法院判决由李男抚养孩子更为适合。
法官点评:
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指通过协议或诉讼方法使子女抚养权归属发生法律上的转移。
虽然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都能从最有益于子女原则出发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但该判断多为离婚当时特定时点的静态剖析,而对子女的抚养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伴随时间的推移,离婚时协商或裁判所依据的爸爸妈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或许会发生显著变化,甚至可能因此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是不是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应以最有益于子女原则为基本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