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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关于本金的认定问题

www.zhongyugd.com 2025-01-31 债权债务

查明民间借贷本金是民间借贷案件审判中最容易见到的难题问题。有些出借人为避免禁止高利贷的强制性规定,会采取各种方法虚增借贷本金。当事人虚增的本金,不可以作为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的依据。实践中,虚增借贷本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收取“断头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根据实质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实践中关于“断头息”的争议主要在于,出借资金多久后收回利息是“断头息”,有人觉得应以三天内为准,有人觉得应以一周内为准,有人觉得应以十天内为准。严格讲,“断头息”应当以出借资金当天收回为准。假如出借资金数日后,借款人才将利息支付给出借人的,可按实质出借天数计算利息,超出应对利息部分可作为“断头息”处置。有些当事人还约定,在资金出借之前就开始计算利息,等到资金出借之时,再从本金中扣除该部分利息。这种利息实质是“断头息”,仍应当以当事人实质给付的借款作为借款本金。

二是“利滚利”,马上高利息作为本金由出借人重新出具借据。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假如前期利率没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越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即无论怎么样计算,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总额不应超出实质出借本金加上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之和。

三是“虚记本金”,即出借人在借据等债权凭证上多记本金。《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质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出货、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状况与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原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不是发生。”出借人以借据等债权凭证多记借贷本金的,亦可参照该条规定处置,对于虚记部分,不应认定为本金。

Tags: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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