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没办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倡导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与企业的实质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除去未经清算即注销的状况外,《公司法讲解二》第19条还规定了公司股东应当对已注销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其他状况,即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不真实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倡导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部分案件中,股东在公司未偿还完债务的状况下,制作《注销清算报告》且注明“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等说明,并最后获得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的,即是“以不真实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此时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