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离异夫妻常常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并行使探望权。但在履行过程中,假如直接抚养的一方出现特殊状况不愿或不可以继续抚养,甚至阻止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能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哪种情形下会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讲解(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爸爸妈妈一方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紧急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一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需要抚养一方总是会提供证据证明其抚养能力与抚养意愿,但该项只不过法院考量的一个原因,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儿童而言,探索其真实意愿是法院考虑的核心问题。当然,变更抚养需要全方位考量,切实从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角度出发,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上述司法讲解第四项“其他正当理由”对变更抚养的情形进行了兜底规定,以应付实质日常多种多样的状况。司法实践中,一般考虑“其他正当理由”时其紧急程度应与1、二种情形相当。关于第二种情形中的“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法院纳入考量的原因包含但不限于:
(1)有影响子女身体、心理健康的疾病的;
(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3)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的;
(4)教唆、引诱子女推行违法行为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好的行为的。
综上,离婚时可能不拥有抚养子女的条件,离结婚以后,伴随时间的推移,自己经济能力的增长,孩子的不断长大,年满8周岁的孩子也需要与该方一同生活,这个状况下是可以需要变更抚养权的。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